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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民初字第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6

案件名称

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秦民初字第988号原告高某,女,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宋某,男,198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0月29日以其已与被告宋某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吴明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