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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无执字第00255-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肖吕秀与闵义寿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吕秀,闵义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无执字第00255-1号申请执行人:肖吕秀,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闵义寿,男,汉族,无为县人,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无民一初第003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6月8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肖吕秀人民币18716.80元,并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18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押闵义寿所有的电动三轮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方晓波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亮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