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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沂南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继磊与赵尔英、秦其志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继磊,赵尔英,秦其志,秦昌山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沂南保字第685号申请人:王继磊,男,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赵尔英,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秦其志,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秦昌山,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申请人王继磊与被申请人赵尔英、秦其志、秦昌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尔英所有的鲁Q8XX**小型车一辆及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凤头村秦其志名下的土地使用权4.83亩,保全价值5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本人所有的鲁Q0XX**号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尔英所有的鲁Q8XX**小型车一辆及被申请人沂南县辛集镇凤头村秦其志名下的土地使用权4.83亩(沂南县政府农地承包权(2013)第3713211102XXXXXXXX。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黎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