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27号原告李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刘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