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江文托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0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文托,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威,男原审第三人:界首市颍南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秦海光,系该办事处主任。上诉人江文托因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3)界民一初字第00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文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来斌代理审判员  孙 颖代理审判员  关 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廷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