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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商初字第1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沈妙如、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与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妙如,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商初字第1043-2号原告沈妙如。委托代理人汤贤根、秦味泽,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负责人沈仁良。委托代理人钱春燕,浙江浙联(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永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妙如诉被告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沈妙如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妙如撤回对被告杭州前景彩印包装厂、杭州前程印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原告沈妙如负担。审 判 长  楼冰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人民陪审员  冯农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俞燕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