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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调确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邵幼君、余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幼君,余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80号申请人:邵幼君。申请人:余忠。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邵幼君与申请人余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幼君与申请人余忠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5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余忠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车辆修理费400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邵幼君承担,于2013年10月25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