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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4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经训与花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经训,花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46-1号申请执行人李经训,男,汉族,1976年10月16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贾里村*组。被执行人花长安,男,汉族,1959年5月8日生,住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苗圃新村**栋*单元*楼中户。本院执行的李经训与花长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221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4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员张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