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调确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赵锡锋、花王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锡锋,花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调确字第379号申请人:赵锡锋。申请人:花王英。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赵锡锋与申请人花王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代理审判员杨智文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锡锋与申请人花王英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0月21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花王英因本起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药费3600元、误工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护理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合计5150元,上述损失由申请人赵锡锋承担,款于2013年10月21日履行;本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今后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智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冯维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