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龙泉执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杜朝海与汤光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朝海,汤光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泉执字第715号申请执行人杜朝海,男,1947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汤光弟,男,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申请执行人杜朝海与被执行人汤光弟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杜朝海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汤光弟支付赔偿款176820.85元及利息、支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18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汤光弟外出打工,经本院到房管局以及各银行查询,均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汤光弟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汤光弟名下长安奥托车已予以查封。在采取搜查措施中,执行回案款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次执行标的总额为人民币179008.85元及赔偿款逾期利息,已执行回案款200元,被执行人汤光弟尚欠申请执行人杜朝海人民币178808.85元及赔偿款逾期利息。二、终结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7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杜朝海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皓常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罗征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