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银,王小亮,张志军,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张丙银,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小亮,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志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峰,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丙银与被告王小亮、张志军、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63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理中原告张丙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丙银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7元,退付张丙银83.5元,其余83.5元由张丙银负担。审 判 长 王续成审 判 员 吕晓兰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