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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6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丙银,王小亮,张志军,曹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630-2号原告张丙银,男,汉族,农民。被告王小亮,男,汉族,农民。被告张志军,男,汉族,农民。被告曹峰,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丙银与被告王小亮、张志军、曹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2013)宁民初字第630-1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审理中原告张丙银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丙银申请撤诉,是依法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故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丙银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67元,退付张丙银83.5元,其余83.5元由张丙银负担。审 判 长  王续成审 判 员  吕晓兰人民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