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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沙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计山与李永斌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3)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计山,李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沙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张计山,男,1959年1月3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被执行人李永斌,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住沙河市。申请执行人张计山与被执行人李永斌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2011)沙民一初字第12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永斌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永斌所有的冀ECB9**丰田皇冠轿车一辆。二、限被执行人在查封后三日内履行判决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杰执行员 窦少康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群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