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桐商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陈志仓与卞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仓,卞岳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962号原告:陈志仓。被告:卞岳峰。原告陈志仓为与被告卞岳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陈志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卞岳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陈志仓起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卞岳峰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卞岳峰至今未还款。经原告催讨无果,为此,原告陈志仓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卞岳峰立即归还借款2.5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志仓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法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一份,证明借款事实。被告卞岳峰未作答辩,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供证据。经审查,原告陈志仓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据三性,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卞岳峰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卞岳峰至今未还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借条为据,事实清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借款后负有归还借款之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相应的抗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卞岳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志仓借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卞岳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钟早根代理审判员 童杭烟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