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执民字第15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胡亚叶与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1597号原告胡亚叶与被告蒋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甬奉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胡亚叶于201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雪琴去向不明,其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明化小区13幢303室的房屋已经查封,一时难以处理。申请执行人胡亚叶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雪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截止2013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蒋雪琴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胡亚叶案款人民币3055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申请执行费358.25元。现申请执行人胡亚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159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蒋明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