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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立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方诗城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立字第25号起诉人方诗城。2013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方诗城的起诉状,起诉人方诗城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材料款1681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方诗城在起诉状中被告仇诗毛地址不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诗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文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舒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