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花民立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方诗城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立字第25号起诉人方诗城。2013年10月23日,本院收到方诗城的起诉状,起诉人方诗城要求判决被告支付所欠材料款16814元。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方诗城在起诉状中被告仇诗毛地址不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方诗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龙文凯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舒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