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法执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王凯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凯,王冶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法执字第00501号申请执行人王凯,男。委托代理人王根羊,男,系申请人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冶威,男。本院在执行王凯申请执行王冶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三民初字第008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22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案件款2200元申请人已受偿,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3)三法执字第005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