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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民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云勃与唐生田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云勃,唐生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蓝民初字第01152号原告唐云勃,男,农民。被告唐生田,男,农民。委托代理人唐香丽,女,农民,系被告唐生田之女。原告唐云勃与被告唐生田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云勃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云勃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云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唐云勃已预交),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唐云勃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铁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