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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溆民一初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尹文竹与贺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营销服务部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文竹,贺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营销服务部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溆民一初字第490号原告尹文竹,女,195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务农。委托代理人贺建平,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贺琦,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司机。委托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兴隆街374号,组织机构代码:68281991-X。负责人杨天友,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浩,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文竹与被告贺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中心支公司溆浦营销服务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4日以诉讼主体不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文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尹文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尹文竹负担。审 判 长  向昱谦人民陪审员  侯春娥人民陪审员  谢 群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向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