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曹雕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36号原告:曹雕。委托代理人:童向东,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2号中建广场B座19-20楼。负责人:黄玉龙,总经理。原告曹雕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雕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曹雕承担。审判员 张 冰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逸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