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民初字第43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艾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三民初字第4380号原告:艾某,女,汉族,三台县观桥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肖昊,三台县梓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三台县观桥镇村民。原告艾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小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昊,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艾某诉称: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大,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破裂,现要求离婚并抚养婚生子。被告杨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艾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9年5月2日在三台县观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生育男孩杨某。因纠纷,艾某于2013年10月起诉来院,要求与杨某某离婚。案经开庭审理中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经庭审质证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艾某未举证证实其与被告杨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艾某要求与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30元,由艾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