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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董超伟与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联办诊所、梨树县梨树镇卫生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超伟,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联办诊所,梨树县梨树镇卫生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440号原告董超伟,男,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菜农。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联办诊所。负责人:陈彩华。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卫生院。负责人:张国辉,院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超伟与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联办诊所、梨树县梨树镇卫生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超伟于2013年10月29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超伟撤回对被告梨树县梨树镇园艺村联办诊所、梨树县梨树镇卫生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原告董超伟负担625.00元,另625.00元退还原告。审判长  王抒芳审判员  王立新审判员  赵艳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