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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郎民一初字第003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凌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郎民一初字第00334号原告:凌某,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委托代理人:蒋振亚,江苏天目湖(郎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凌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凌某负担。审判员  洪亚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