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初字第4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雅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雅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红民初字第4510号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区瑞海名苑小区15号楼3层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冯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彬,该公司职员。被告苏雅楠,住红桥区。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雅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双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雅楠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交纳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1556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交纳逾期利息233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雅楠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系有资质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被告居住红桥区水××天××(××区)22号楼2门501号。2003年11月27日,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该合同载明,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将水木天成小区委托原告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期限为“本合同自2004年9月15日开始,至本物业首次业主会确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之日终止。”物业管理服务费,“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业主后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住宅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元由业主交纳。”水木天成临湾园(一区)在委托的范围内;水木天成临湾园(一区)成立了业主会,没有首次业主会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被告住房的建筑面积103.86平方米,每月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共计62.32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自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31日,被告未向原告履行交费义务,累计拖欠1556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相关证据佐证。本院认为,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法;天津市红桥区水××天××(××区)虽然成立了业主会,但没有首次业主会确定的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及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故天津乐康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仍在有效期限内,对天津市红桥区水××天××(××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按照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要求,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基本履行了应尽义务,被告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即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基于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交纳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苏雅楠一次性给付原告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7月2日至2011年7月31日物业服务费共计1556元。二、原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苏雅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双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秀茹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