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金永行审字第132号
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朱彭年,局长。
被执行人:永康市上世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
法定代表人:吕玉廷。申请人永康市环境保护局以被执行人永康市上世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其永环罚字(2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永康市上世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作的永环罚字(2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限被执行人永康市上世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前,履行永康市环境保护局永环罚字(2013)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停止生产及罚款90000元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李爱萍
审 判 员 朱子云
审 判 员 朱新民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
书记员 赵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