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浉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炳旭与被告新蕾幼儿园、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信浉民初字第408号原告安炳旭,男,汉族,2006年2月5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安金华,男,汉族,1965年7月27日出生,系原告安炳旭之父。法定代理人董大华,女,汉族,1967年5月9日出生,系原告安炳旭之母。委托代理人王西安,信阳市浉河区司法局金牛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信阳市新蕾幼儿园(以下简称新蕾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周锡友,该幼儿园园长。委托代理人刘玉霞,信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一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西,该公司员工。原告安炳旭与被告新蕾幼儿园、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炳旭的法定代理人安金华、董大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西安、被告新蕾幼儿园的委托代理人刘玉霞、被告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炳旭诉称,原告为6岁儿童通过熟人在被告处入园,2012年3月21日约11点左右监管下玩耍从阶梯上摔下,致左小腿肿胀,后被园长周锡友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诊断为左胫腓骨骨折,共住院46天,出院医嘱需二次手术并护理一个月,被告幼儿园仅支付了医疗费后便不再过问,原告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综上,为维护我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共计94254元。被告新蕾幼儿园辩称,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已经为每位儿童买了保险,原告在幼儿园内受伤,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辩称,1、第一被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与答辩人在本案中应承担的保险理赔责任不能等同,答辩人保险责任的确定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同约定精神抚慰金及诉讼费不在保险范围内。2、请求法院查明事实,确认院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方能确定答辩人承担的保险理赔责任,我方认为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院方不应承担全部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安炳旭系信阳市浉河区五星乡大拱桥村人,与其父母安金华、董大华居住在一起,2012年初安炳旭6岁时在被告新蕾幼儿园处入园,同年3月21日上午约11时左右,安炳旭在幼儿园内滑滑梯上玩耍时不慎摔下,新蕾幼儿园随即将其送往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救治,进行了左胫、腓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共住院46天,2012年5月7日出院,出院医嘱:1、一月后拍X光复查;2、需要第二次手术取内固定,时间根据复查而定;3、加强营养;4、需人护理壹个月。2013年1月21日,安炳旭再次入住信阳市中心医院进行左胫腓骨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共住院14天,2013年2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避免扭伤,不做剧烈运动;住院休息,加强营养,静养一个月;不适随诊。安炳旭在信阳市中心医院两次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检查费等共计30600.22元,该费用均由新蕾幼儿园垫付,庭审时安炳旭父母对该事实亦予认可。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安炳旭的伤残等级系九级。另查明,新蕾幼儿园在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为安炳旭投保有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责任限额为300000元,其中保险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部分第六条第二项内容为: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新蕾幼儿园在上述保险的保单免责部分的特别声明上该有幼儿园的公章。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健康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安炳旭作为年幼的儿童,在被告新蕾幼儿园处上学时不慎摔倒,新蕾幼儿园作为幼儿教育机构未尽到合理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故依法应对安炳旭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新蕾幼儿园在被告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为安炳旭投保有校方责任险,故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校方责任险免责条款中明确约定保险公司不赔偿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故原告安炳旭的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内,应由新蕾幼儿园负责赔偿。原告安炳旭两次住院的各项损失和赔偿标准确定如下:1、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60天×30元);2、营养费900元(60天×15元);3、残疾赔偿金72779.20元(18194.80元×20年×20%);4、护理费7774.80元(23650元÷365天×120天);5、交通费600元;6、精神抚慰金根据原告安炳旭的伤残等级由本院酌定为10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共计为93854元,依法应由新蕾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因新蕾幼儿园的校方责任险限额为300000元,上述赔偿数额在保险责任限额以内,故安炳旭的损失扣除精神抚慰金,其余83854元应依法由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抚慰金10000元由新蕾幼儿园负责赔偿。新蕾幼儿园为安炳旭垫付医疗费30600.22元,加上安炳旭的上述赔偿数额均未超出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的校方责任险保险限额,故垫付的医疗费30600.22元依法应由人寿财险信阳支公司赔付给新蕾幼儿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安炳旭各项损失共计83854元,赔偿被告信阳市新蕾幼儿园垫付医疗费30600.22元。二、被告信阳市新蕾幼儿园赔偿原告安炳旭精神抚慰金1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6元,由被告信阳市新蕾幼儿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黎明审 判 员 陈金榜人民陪审员 王保琴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