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民初字第00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何满利诉卢军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满利,卢军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陇民初字第00540号原告何满利,男,生于1969年1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农民,住陇县东南镇高庙村*组**号,身份证号6103271969********。被告卢军如,男,生于1969年1月5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职工,住陇县城关镇北河东路*号,身份证号6103271969********。原告何满利诉被告卢军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满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军如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满利诉称,我与被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11月份,被告以其妻患病需要治疗为由,向我借款5000元。到今年三月份,我向被告催要借款时,被告向我出具欠条一张,并以其工资卡作为抵押,但在我用被告工资卡取款时,才发现被告已将工资卡挂失。无奈之下,我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元。被告卢军如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属关系,2012年11月份,因被告妻子生病,被告向原告妻子卢静借款5000元。被告妻子病逝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将其在中国农业银行户名为“卢军如”账号为“26-335200460010533”活期一本通存折交给原告让其提取借款5000元。后原告在银行取钱时,被告知该存折已经挂失。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向其归还借款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方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户陇县支行城关分理处户名为“卢军如”账号为“26-335200460010533”活期一本通存折一份、庭审笔录在卷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双方都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本案原、被告因借贷关系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卢军如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卢军如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清偿何满利借款5000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卢军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祁小林审 判 员 王 琼人民陪审员 闫永健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