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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柞执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世斌与党喜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斌,党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熊世斌,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柞水县人,红岩寺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党喜乐,女,生于1952年10月13日,汉族,柞水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熊世斌与党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喜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熊世斌借款250000元、利息136740元、预交诉讼费7240元,负担执行费5809.7元,共计392549.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党喜乐按和解协议当场付给申请执行人熊世斌144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809.7元。申请执行人熊世斌已收到了案件款144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