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6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熊世斌与党喜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世斌,党喜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65-3号申请执行人熊世斌,男,生于1963年4月26日,汉族,柞水县人,红岩寺信用社职工。被执行人党喜乐,女,生于1952年10月13日,汉族,柞水县人,退休教师。本院在执行熊世斌与党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喜乐应付给申请执行人熊世斌借款250000元、利息136740元、预交诉讼费7240元,负担执行费5809.7元,共计392549.7元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党喜乐按和解协议当场付给申请执行人熊世斌144000元,并交纳了执行费5809.7元。申请执行人熊世斌已收到了案件款144000元,并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初字第001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