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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一初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刘万富与姚厚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万富,姚厚仁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562号原告:刘万富。被告:姚厚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万富诉被告姚厚仁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万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万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刘万富承担。审 判 长 : 王 岩代理审判员 :于广涛人民陪审员 :乔玉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 新 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