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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行审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8-04

案件名称

兰考县民防局、胡献忠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兰考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兰考县民防局;胡献忠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兰行审字第44号申请人兰考县民防局法定代表人耿红梅,局长。被申请人胡献忠,男,197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新疆石河子市。兰考县民防局申请执行胡献忠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兰考县民防局作出的兰防征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表明,被申请人胡献忠在兰考县黄河路北段东侧建设中天.和田美玉商住楼,面积6578平方米,按规定应建人防面积1154平方米。被申请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履行人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兰考县民防局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之规定向被申请人下达了兰防征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征收决定书。被申请人未按该征收决定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在法定的期限内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故兰考县民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胡献忠建设中天.和田美玉商住楼未按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兰考县民防局对其作出的兰防征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事实清楚,征收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兰防征决字(2013)第003号行政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审判长 李  进  良审判员 杨  想  军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大欣(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