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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唐志华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华,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771号原告唐志华,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委托代理人王怡欢(特别授权),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法定代表人谢东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健(特别授权),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志华与被告怀化好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志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5元,由原告唐志华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粟多海人民陪审员  滕久元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戴 萍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