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莲诉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朱港春与范旭龙、王海英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港春,范旭龙,王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莲诉保字第46号申请人:朱港春。被申请人:范旭龙。被申请人:王海英。申请人朱港春与被申请人范旭龙、王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尚未处理,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范旭龙、王海英的房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担保。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范旭龙、王海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丽水市莲都区万丰小区2幢4单元608室的房产(产权证号: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金额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尚阳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