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方莉萍与吴文君、潜跃庆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莉萍,吴文君,潜跃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婺商初字第1242号原告:方莉萍。被告:吴文君。被告:潜跃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莉萍诉被告吴文君、潜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方莉萍未在规定期限内缴付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祝 睿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徐秀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