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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野,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8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潘野,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李晓红,吉林圣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吉林市汇龙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市场汇龙商贸广场B座四楼。法定代表人:姜富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宝林。委托代理人:胡俊山,吉林市吉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吉林市美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联通大厦附属楼5楼。法定代表人:张茂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潘野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3)昌民一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野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潘野在二审诉讼过程中,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2150.00元,由上诉人潘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石 刚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