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景某。委托��理人:曹顺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