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景某与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某,张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1114号原告:景某。委托��理人:曹顺元。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某诉被告张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王黎明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张 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