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塞民初字第00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吕某某诉刘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塞民初字第00501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2004年3月31日出生,陕西省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社区石峁则底滩。法定代理人吕某,男,汉族,1979年1月12日出生,陕西省塞县人,现住安塞县城北社区石峁则底滩。被告刘某,男,汉族,1971年3月15日出生,住某县候寺管理区王畔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负责人王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诉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庭外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高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