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6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宋艳与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艳,李秋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成民初字第1660-3号原告,宋艳,女,1976年生,汉族,居民。被告,李秋生,男,1964年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艳诉被告李秋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秋生在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7.35万元(股金账号为:917040000018600037469),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秋生在成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金7.35万元予以冻结。(股金账号为:917040000018600037469)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本峰审 判 员 袁雪峰人民陪审员 申丽婷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媛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