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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鹤山民初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秦国红与被告姬燕凤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国红,姬燕凤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鹤山民初字第442号原告秦国红,男,1975年7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卫生,男,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姬燕凤,女,1974年1月14日出生。原告秦国红与被告姬燕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国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国红负担。审判员  刘红英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