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5-26
案件名称
张德春与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德春;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琅民一初字第01221号原告:张德春,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委托代理人:缪崇林,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世纪大道826号。法定代表人:陈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昌德晶,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春与被告滁州市江淮格尔发汽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春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德春承担。审 判 长 刘雪萍人民陪审员 汪家凤人民陪审员 张迎弟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传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