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泸泸民初字第2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宗平与被告代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宗平,代仕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680号原告:郭宗平,女,1977年6月2日生,汉族。被告:代仕均,男,1974年3月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宗平诉被告代仕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宗平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代仕均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宗平撤回对被告代仕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审判员 毛启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小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