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李其庚与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其庚,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李其庚,男,1968年9月出生。被告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1号金宁广场7幢。法定代表人马齐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其庚与被告南京驰信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其庚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其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其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家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