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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诉保字第41号

尹玲与杨文超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诉中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玲,杨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41号

申请人:尹玲,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被

申请人:杨文超,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玲与被申请人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文超价值壹拾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邝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侯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