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诉保字第41号
申请人:尹玲,女,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东县人。
被
申请人:杨文超,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永兴县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玲与被申请人杨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杨文超价值壹拾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邝卫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侯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