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新明与马军昌、马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明,马军昌,马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黄新明,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被告:马军昌,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被告:马顺民,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咸阳市贞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明诉被告马军昌、马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晁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