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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新明与马军昌、马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新明,马军昌,马顺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黄新明,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被告:马军昌,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被告:马顺民,男,汉族,住武功县武功镇。委托代理人:张军成,咸阳市贞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新明诉被告马军昌、马顺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新明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晁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