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自民一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曹国平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平,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国平,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国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国平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国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