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自民一终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曹国平与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国平,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C}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自民一终字第2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国平,男,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定刚,四川宏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自贡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自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向东,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明星,四川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曹国平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3)荣民一初字第1686号民事判决,��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国平于2013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国平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曹国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曹国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吴 彩 霞代理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剑 桥x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