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执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韩先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党青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先枝,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党青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商执字第00200号申请人韩先枝,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党青奇,男,汉族,农民。韩先枝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党青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韩先枝81226.09元;由党青奇承担案件受理费424元、鉴定费1600元。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权利人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韩先枝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阐明被执行人已对其履行完赔偿内容,请求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后准许。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生审判员 :何厚清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 汪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