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4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9-10-21
案件名称
赵春生与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春生;张文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西民初字第1448号原告赵春生,男,1964年2月5出生,汉族,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王成伟,河南柏国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杰,男,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春生诉被告张文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春生诉称,我长年经营饲料批发,被告张文杰是生猪养殖户,被告曾在我处购买不同种类猪饲料,并向我出具欠条。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被告至今未给付我饲料款共计37900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文杰支付我饲料款379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一、被告张文杰于2013年11月15日之前偿还欠款10000元,如逾期不还,自愿从2012年12月25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违约金;下余欠款27900元于2014年4月1日前偿还完毕,如逾期不还,除偿还欠款27900元外,被告自愿另外支付违约金10000元。二、原、被告无其他纠纷。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被告张文杰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刘光明陪审员 尚华豫陪审员 吴发松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