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内东执字第5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兴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孝龙,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云才,男,系该社胜利信用社主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兴华,男,1976年7月24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申请执行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2013)内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尚有本金13万元、诉讼费1500元及相关利息未执行,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肖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俊峰执行员 徐晓阳执行员 冯 骄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