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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武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武民初字第704号原告:李某。被告: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洪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0月29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以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章春华人民陪审员  朱安良人民陪审员  王伯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颜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