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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临执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文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边文志,张军田,高国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临执字第13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齐兴路88号。法定代表人:张春生,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边文志,男,1976年1月27日生,汉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张军田,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高国田,男,出生年月日不祥,汉族,淄博市临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边文志、张军田、高国田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边文志、张军田、高国田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边文志、张军田、高国田,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445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