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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歙执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春跃与徐亦富、罗苏丽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跃,徐亦富,罗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歙执字第00222号申请人刘春跃,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徐亦富,男,汉族,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罗苏丽,女,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2)歙民一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徐亦富的工资收入5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 红 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玲(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