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童海洪与徐建明、沈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洪,徐建明,沈红卫,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6号原告:童海洪。委托代理人:戚薇薇。被告:徐建明。被告:沈红卫。被告: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代表人:徐建明。被告: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丽。被告:沈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洪与被告徐建明、沈红卫、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丽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童海洪申请对被告沈丽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海海撤回对被告沈丽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