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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童海洪与徐建明、沈红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海洪,徐建明,沈红卫,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丽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6号原告:童海洪。委托代理人:戚薇薇。被告:徐建明。被告:沈红卫。被告: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代表人:徐建明。被告: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丽丽。被告:沈丽丽。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海洪与被告徐建明、沈红卫、余姚市华宇机械配件厂、余姚市斯丽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沈丽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海洪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沈丽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童海洪申请对被告沈丽丽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海海撤回对被告沈丽丽的起诉。审 判 长  干闻宇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尚 洁 关注公众号“”